【醫師法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你需要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歷史沿革
首次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1998年6月26日通過,自1999年5月起施行。該法共有六章,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考試和注冊;第三章執業規則;第四章考核和培訓;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二次修改
2009年修正案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該法針對第四十條進行修訂,將原條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次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8月20日通過,當日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該法共有七章,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考試和注冊;第三章執業規則;第四章培訓和考核;第五章保障措施(新增結構),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法條變化(重要新增)
職業精神入法
醫師節入法
中醫醫師資格認證方式
師承/實踐+推薦+省考
增加執業范圍
多點執業入法&鼓勵下沉基層
縣管鄉用,鄉聘村用
一個地區+一點為主+多點備案
更大診療自主權
細化醫生執業規范
自愿急救服務免責
報告義務
定期考核&提級監督考核
疫情防控相關措施(機構配人兩培訓)
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終身禁業
互聯網+醫療
中西醫結合如何結合
住培&專科醫師培訓入法
《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國家制定醫師培養規劃,建立適應行業特點和社會需求的醫師培養和供需平衡機制,統籌各類醫學人才需求,加強全科、兒科、精神科、老年醫學等緊缺專業人才培養。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醫教協同,完善醫學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和繼續教育體系。
國家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和配備。
國家采取措施,完善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的教育制度,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和能夠提供中西醫結合服務的全科醫生。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健全臨床帶教激勵機制,保障住院醫師培訓期間待遇,嚴格培訓過程管理和結業考核。
國家建立健全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不斷提高臨床醫師專科診療水平。
風險分擔機制
《醫師法》五十二條:國家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參加醫療風險基金。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法條變化(重要刪減)
中專考執醫的資格問題
《執業醫師法》第九條規定: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執業醫師法》第十條規定: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內取得中等專業學校相關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中醫藥等有關部門制定。
保障措施專章
安全、薪酬、休假
【總則】《醫師法》第三條:醫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五章】《醫師法》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維護醫療衛生機構良好的執業環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安全保衛措施,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及時主動化解醫療糾紛,保障醫師執業安全。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
【第五章】《醫師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的人事、薪酬、職稱、獎勵制度。
對從事傳染病防治、放射醫學和精神衛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定期調整。
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津貼、補貼政策,并在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
媒體起何作用
《醫師法》修訂亮點
★ 亮點一:更加凸顯全社會對醫師職業的尊崇。
醫師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于奉獻、大愛無疆”的十六字崇高精神,并將每年8月19日設立為中國醫師節,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醫師節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推動全社會廣泛形成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
醫師法第一條對原《執業醫師法》行文“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調整到首句,開宗明義,彰顯出國家對醫師權益的重視。
此外,醫師法還規定了對有突出貢獻的醫師的表彰、獎勵制度,對營造全社會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促進醫患關系和諧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 亮點二:更加注重醫師高質量培訓培養
醫師法將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人員的最低學歷條件由中專提高到大專,提高了醫師準入門檻,有助于提高醫師學歷層次,提升醫師整體專業技術水平,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
醫師法還突破了既有的管理模式,明確了醫師經相關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執業范圍。這將進一步拓展醫師的執業空間,符合臨床醫學學科融合發展的趨勢。
醫師法將醫學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三階段連續統一的醫師教育培訓體系,做了進一步鞏固強化。同時,醫師法還要求制定醫師培養規劃,加強醫教協同,建立適應行業特點和社會需求的醫師培養和供需平衡機制,統籌各類醫學人才需求,加強緊缺人才培養。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養配備。
★ 亮點三:更加注重醫師權益保障
醫師法專門增設“保障措施”一章,在人事管理、薪酬待遇、表彰獎勵、職業防護、公益宣傳等方面作出規定。要求各級政府維護醫師執業環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務人員提供職業安全和衛生防護用品。
此外,公共場所自愿急救豁免制度是本次修法最大的亮點之一,是民法典緊急救治權立法精神的延續。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按照醫師法規定,醫師應當在醫療機構中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所以醫師的本職工作不是提供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在非執業期間,以普通公民身份發揮自身專業技術能力自愿參加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屬于挺身而出、奮勇救人的見義勇為行為。如果因此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與民法典的規定保持一致。
★ 亮點四:更加注重醫防融合和中西醫并重
“預防為主”和“中西醫并重”是新時期衛生健康工作方針的重要內容,也是這次抗擊疫情給我們最深的啟示。醫師法將增進醫防融合貫穿于醫師培訓培養、配備使用、執業管理等各個方面。比如,建立公共衛生與臨床醫學相結合的人才培養機制;醫療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公共衛生醫師;發現傳染病、突發不明原因疾病等要按規定及時報告;在公共衛生事件中表現突出的,要予以表彰獎勵等。
醫師法還鼓勵中西醫相互借鑒學習,建立中西醫相互學習的教育制度,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中西醫結合服務。醫師法規定,“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 亮點五:更加注重補齊基層和緊缺專業短板
基層醫師承擔著為城鄉居民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的重要職責,是居民健康的“守門人”。醫師法修訂過程進一步體現了“以基層為重點”的導向。
一是加強培訓指導。要求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優先保障基層、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醫療衛生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組織上級醫療機構對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開展培訓;鼓勵鄉村醫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提高能力水平,取得醫師資格。二是加強待遇保障。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津貼、補貼等政策,在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方面享受優惠待遇。同時,進一步完善對鄉村醫生的服務收入多渠道補償機制和養老政策。三是加強技術幫扶。執業醫師晉升副高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的基層或者對口支援的服務經歷。
醫師法吸取了之前出臺的一系列多點執業的政策規定,并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要求,強調應當以一個醫療機構為主,并辦理相關手續,還鼓勵醫師到基層醫療機構執業,進一步提高醫療服務的可及性。
★ 亮點六:更加注重規范醫師的執業行為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醫師法在保障醫師權利的同時,也對醫師依法執業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是關于“醫師超說明書用藥”有關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第一,超說明書用藥的前提是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如果采用現有藥品說明書載明的藥品用法或者其他治療手段,可以達到同樣的或者更好的治療目的,醫師不能實施超說明書用藥。第二,采用的藥品用法應當具有循證醫學證據,即已有證據證明其符合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三,超說明書用藥必須在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后才能實施。此外,為了加強醫療機構超說明書用藥管理,保證合理用藥,還要求醫療機構建立管理制度,進行審核和規范。
二是明確醫師互聯網診療規范。規定執業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同意,可以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等適宜的醫療衛生服務,但不能用于首診。
三是醫師定期考核周期,由二年改為三年,有利于合理減輕醫師負擔。醫師法還規定,對具有較長年限執業經歷、無不良行為記錄的醫師,可以簡化考核程序。切實體現了“將時間還給醫師,將醫師還給臨床”。
四是在法律層面首次設立“終身禁止”制度。規定對醫師嚴重違反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行為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五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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